《宁夏回族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章程》

来源:

宁夏文艺网

   

刊发时间:

2023-11-14

   

作者:

宁夏摄影家协会

(2023年11月14日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宁夏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宁夏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论述,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紧紧依靠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推动摄影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繁荣我区摄影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摄影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对团体会员、摄影工作者和新的摄影组织、新的摄影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摄影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四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积极加强对摄影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摄影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摄影事业。
  第五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积极加强摄影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摄影界行风建设,引导摄影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摄影工作者。
  第六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完善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委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摄影群体优秀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摄影艺术家、杰出摄影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表彰奖励措施。
  第七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摄影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摄影创新,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摄影作品,为时代存照、为人民画像,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八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加强同全国摄影界的联系,鼓励、引导宁夏摄影工作者,积极参加中国文联、中国摄影家协会等部门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专业摄影展览、理论研讨、评奖活动。
  第九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认真组织宁夏各类摄影艺术展览评奖活动, 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摄影艺术评价标准体系,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和监管机制,强化宁夏摄影艺术展、宁夏青年摄影展等活动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学术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注重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摄影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摄影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推广和普及摄影艺术。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摄影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摄影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摄影工作者包括新摄影群体提供维权服务。
  第十三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海外和港澳台地区摄影组织和摄影界人士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摄影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  各市、县摄影家协会为宁夏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全区性的产(行)业摄影家协会、全区性摄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宁夏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宁夏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宁夏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宁夏摄影家协会的决议,完成宁夏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宁夏摄影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宁夏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其会员加入宁夏摄影家协会,参与宁夏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宁夏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宁夏摄影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宁夏摄影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宁夏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自治区级以上(包含自治区级)摄影展览中入选2幅摄影作品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作品2幅以上,在摄影创作、理论、教育、组织管理、传播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赞成宁夏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两名宁夏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介绍,由所在的市级以上团体会员或经有关途径推荐,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成为宁夏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市的摄影爱好者,首先应成为各市摄影家协会会员,由各市摄影家协会推荐到宁夏摄影家协会。自治区级单位、中央驻宁单位和自治区新文艺群体摄影工作者,按照十八条第一款入会条件要求,直接向宁夏摄影家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第十九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志愿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宁夏摄影家协会审核通过后,上报中国摄影家协会。 
  第二十条  在宁夏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均为宁夏摄影家协会的当然会员,在各市、县的宁夏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均为各市、县摄影家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为宁夏摄影家协会做出重大贡献,并经常关注摄影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可成为宁夏摄影家协会荣誉会员、荣誉理事等荣衔。 
  第二十二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宁夏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宁夏摄影家协会决议,维护宁夏摄影家协会权益,完成宁夏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接受宁夏摄影家协会业务指导,向宁夏摄影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摄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宁夏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宁夏摄影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有退会的自由。
  个人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宁夏摄协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会员长期不参加活动,又无正当理由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宁夏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本会工作。
  宁夏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讨论并决定宁夏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宁夏摄影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
  第二十五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宁夏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和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宁夏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会理事。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宁夏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宁夏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听取和审议宁夏摄影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驻会秘书长主持宁夏摄影家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宁夏摄影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和聘任。
  第二十九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设立若干艺委会,艺委会可在主席团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艺委会的负责人由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合格的领导机构成员,视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简称宁夏摄协。英文全称是“NINGXIA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NPA”。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宁夏摄影家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宁夏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