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章程

来源:

宁夏文艺网

   

刊发时间:

2023-11-14

   

作者:

宁夏音乐家协会

(2023年11月14日第八届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简称宁夏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宁夏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是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担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动文艺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新的文化使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开创新时代新征程全区音乐事业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力文化条件。 

  第四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把音乐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不断探索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的实现途径。支持和代表宁夏音乐工作者,依法、有序、广泛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和文化事业,积极反映宁夏音乐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采风创作、文艺评论评奖、成果展演展示、理论研讨、调查研究、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音乐艺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加强文艺界行风和道德建设,努力培养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队伍。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音乐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反映会员和音乐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音乐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音乐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尊重艺术规律,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九条 参与组织中国音乐金钟奖,组织宁夏文学艺术奖等评奖活动,提高获奖作品的公信力引导力影响力,强化其他展演、精品创作的推优导向功能。 

  第十条 加强对宁夏音乐家协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专业学会的统筹管理,协助开展学术、艺术活动,推动行业建设。 

  第十一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重视事关宁夏音乐事业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音乐事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宁夏音乐家协会所属网络平台建设,及时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二条 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尊重民族音乐传统和特色,重视民族音乐人才培养,加强交流与交融,促进民族音乐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文化惠民、文化为民、文化乐民,不断提升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组织动员、鼓励引导越来越多的音乐工作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走进基层为群众送去更多美好精神食粮,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宁夏音乐家协会重心下移,延伸手臂,高度聚焦“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密切联系基层一线音乐工作者、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音乐活动,推广和普及音乐艺术。 

  第十四条 促进区内外音乐组织和音乐界人士的往来、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音乐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音乐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音乐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五市音协系本会团体会员。服从本会领导和艺术指导的全区各音乐专业学会、专业院校院团提出书面申请,经宁夏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宁夏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宁夏音乐家协会决议,完成宁夏音乐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宁夏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宁夏音乐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宁夏音乐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宁夏音乐家协会,对宁夏音乐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宁夏音乐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宁夏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音乐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宁夏音乐家协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单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宁夏音乐家协会审核,履行手续后,可成为宁夏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宁夏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宁夏音乐家协会决议,维护宁夏音乐家协会权益,参加宁夏音乐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宁夏音乐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宁夏音乐家协会业务指导,向宁夏音乐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个人会员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违法犯罪、失德失范行为的,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宁夏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宁夏音乐家协会章程》;  

      4. 选举产生理事会;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要负责人为全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的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宁夏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由主席推举秘书长、副秘书长。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宁夏音乐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宁夏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负责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负责人主持,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九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学会,并加强统筹管理,推动音乐行业建设和音乐事业全面发展。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的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宁夏音乐家协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会址设在银川。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宁夏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宁夏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宁夏音乐家协会。